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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驷马难追”,还是“随心所欲”?关于赠与,法律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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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2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因其校友吴幽未履行捐赠承诺而被中国矿业大学起诉的事件引起热议。对事件缘起及发展的新奇之余,相信大家也对赠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疑问:在该案中,赠与作为一种善行,是不是可以完全凭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进行呢?
对于该疑问,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概括是:在赠与合同达成后,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赠与。但是在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必须赠与。然而,当出现更为特殊的情形时,赠与人依然可以决定不赠与。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及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除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或经过公证的捐赠以外(赠与的法定不可撤销情形,用以对抗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捐赠人在实际移交所赠与的财产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受赠人出现违约情形或受赠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均可不再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而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会给赠与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可不再赠与(赠与义务的免除)。
鉴于未查找到该案的判决书,笔者无法更为细致地分析该案双方的诉辩理由的可行性。但实际该类案件中,实际判决还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东会决策效力等法律问题,而这类问题也会往往构成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不可不察。 #法律# #赠与##中国矿业大学##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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