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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的旧书也违法?”执法部门:无证经营,罚款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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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厦门的杨先生是一名律师,非常喜欢买书。2018年,36岁的杨先生从厦门来到北京,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读书期间,杨先生买了很多的书放在宿舍。由于杂书特别多占地方,同学建议他可以挂到网上去卖一些。杨先生正苦于宿舍里的杂书无处处理,觉得这个建议好,于是在一家二手书网站上开了一家网店,用来转让自己的闲书。

按照这个网站的规定,只要上传一张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卖书,只有年交易量达到10万以上的店铺,店主才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经营许可。

由于杨先生的网店规模并不大,因此杨先生没考虑过办证的事情,而没想到,一年只需缴纳100元管理费。但是之后,看起来稀松平常的售卖旧书的行为,却让杨先生收到了一张高达28万元的罚单。

2021年4月23日,杨先生收到了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示,由于杨先生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二手书网站、微信上卖书,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三年来共计卖了4万余元,需缴纳违法经营额的7倍,高达28万余元的罚款。

杨先生不服,向执法大队申请了听证,在听证会上,杨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二手书网站的经营模式是从消费者到消费者,书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交流而不是经营活动,因此并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但是对于这一说法,执法大队并没有采纳,2021年5月20日,杨先生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大队将杨先生在二手书网站以及微信上买书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发行,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杨先生缴纳28万余元的罚款。

只是卖了4万余元旧书,却被罚款28万余元,杨先生实在想不明白,向文化旅游局提起行政复议。文化旅游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杨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杨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消费者,并不是经营者,因此转让旧书的行为并不是非法发行;第二点,网店的交易额很小,根本不属于所谓的经营行为。

杨先生通过二手书网站销售的3.3万元的旧书,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不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于通过微信转让的6000余元的图书,属于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定性错误;对其进行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法院撤销了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执法大队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案释法】

1、为什么说执法大队罚款28万余元适用法律错误。

在该案中文化部门执法大队所依据的法律为《出版管理条例》的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单位,客体一般为新书。杨先生是个人,卖的几乎都是一本本的旧书,这一行为并不是发行,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所说或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因此杨先生的卖书行为不能定性为“无证经营”。

2、对于杨先生在微信平台售卖违禁品应该如何评价?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因此,对于杨先生在微信平台转让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数额为6000元,依照上述规定,应该给予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怎么办?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选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先选择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气的话,还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是要在60日内提起,提起行政诉讼,是要在六个月内提起,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则要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

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维权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时间成本,这些成本,使一些行政相对人望而却步,在被处罚后直接选择来了交罚款。

4、为什么法院会最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执法大队对杨先生售卖旧书的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一审法院撤销了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我们讲行政机关执法要讲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不定期售卖自己的旧书即认定“无证经营”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悖离了大家普遍的社会认知,严重不合理。如果大家面临不合法不合理的处罚决定时,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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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院就是不解人情,它们缺钱了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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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要学习法律知识的。前几天我把一些旧书卖给废品站,买了近20元钱,幸亏没有被执法队发现,想起来还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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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测试一下人民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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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法院判决文书上来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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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还有6000算违法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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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店卖旧书四万元?你说的这个宿舍是不是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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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先生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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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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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4: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旧书能卖掉3.3万元也是厉害啊,旧的就3.3万,新买来的时候就远远超过3.3万了,这得多少本书啊,一个人读得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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