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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1月20日晚间,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1月9日,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宁波证监局表示,东方日升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lmMCA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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