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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常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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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0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
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3: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案例4:甲供材料超欠供怎么处理?
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
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案例5:总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工程是否需要签证?
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案例6: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案例7: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
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案例8:因设计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单价如何认定?
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来源: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im4wq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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