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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父亲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有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6、女方在怀孕期前、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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