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未依法认定劳动人事关系中的购房补贴认定为工资
一审判决依据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认定合同中购房补贴系工资,但称被上诉人(我原单位,后面用单位J表示吧)在合同到期近2年仍拖欠工资是由于单位J分立事务繁杂(分立是在2020年12月,我询问申请购房补贴是在21年6月,因为合同没有给付我一份,20年1月合同届满后也没找我续签,21年6月我以为合同处于尚未届满但即将届满的状态),不支持因单位无故拖欠购房补贴导致的经济赔偿与加付赔偿金。
这中间,单位J起初一直不管合同已届满的事实让我先购房,再领取补贴。但问题是刚进单位J头两年遇上我妹要买房,我想通过代持的方式把购房补贴领出来,但因为这笔钱不多,我又怕麻烦,也是因为当时人事那办公室经常是1个老头和1个女值班。两人学历可能不怎么样,但架子摆得很足,一个说话绕圈子,另一个很凶,都不好打交道(为此,后面近10年我都没有当面找人事问过事)。所以,我当时致电人事处确认了合同到期后不购房也能直接领取购房补贴,所以我中间才一直没买房以及代持我妹妹房子,等合同到期直接领购房补贴的。
等了近1个月没有进展,21年7月2日我致电12345找人社局投诉并咨询,12345把我转到它们的公益律师那让我去劳动仲裁或起诉,并没有记录我的投诉,也未去责令单位J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购房补贴)的举动(后来我在案件过程中才发现12345人社局是有这项责任的)。然后我马上致电当地仲裁院,市仲裁院(22年3月之前,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有一人是单位J的职工,另一人是单位J后来请的一审律师)开始说这不属于仲裁范围,我说12345的公益律师说属于,工作人员才同意我去交材料。
挂完市仲裁院电话不到15分钟,单位J人事处相关负责人钉钉上称处务会议同意给我直接发放货币购房补贴,让我提交申请走个形式马上就可以到帐。我于21年7月2日当天按要求提交了申请,但一直没收到钱。21年8月前他们以还要等领导签字等理由拖延,但口口声声说肯定会给的。后来拖到21年11月,可能各方面打点好了,才直接翻脸不认了,又说让我买了房再去领。无奈我先是去仲裁,结果也显而易见,市仲裁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说这个是奖补政策,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我不知道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相应的资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而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和”补贴“都是工资,工资当然是劳动报酬了。”奖补政策“不就是有关”奖金和补贴的政策“吗?
一审认定”购房补贴“是工资,但仅支持支付购房补贴。那工资相关法律明规定要按月发放,特殊的津贴,比如绩效津贴也可以按年发放。单位J不仅不把合同给我一份,还在合同届满后也未主动支付我购房补贴,拖到我自己去问还出尔反乐,不给支付工资,法院居然认为这是合理的,是因为它在处理分立事由(问题是早在20年12月已正式分立,19年底就已放出风声分立)。即使它忙于分立,但我从未听说过这是拖欠工资的理由,分立又不会使它破产。
所以我上诉了,中间还发现单位J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庭审虚假陈述的情况,要求追究它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也无下文。
现在二审拖了半年多终于判决了。10月中旬我第1次问法院为何过了3个月仍没判决,说是忘记给我发延期判决通知了,说会给我补寄。过了一段时间我没有收到任何助理法官之前所说的给补寄判决延期通知书,于是第2次致电助理法官询问到底何时判决,助理法官打马虎眼。我说看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二审审限最长为6个月,问她是不是6个月内审完,她才说6个月判决。结果到了6个月仍未审结,我再次询问后说因为被上诉人中间有质证,案件中途暂停了1个月。
问题是单位J每次都搞证据突袭,不是庭审前一天晚上提交证据(一审),就是开庭时才提交证据(二审)。二审前大概1周左右我提交了责令它提交证据的申请,但二审庭询时关键证据它拿不出来。质证环节我发现它有伪证行为,于是庭后我又发了第二封责令提交证据书。此时离本来3个月的审限还有1个多月,法官如果认可被告来不及在1个月内准备证据,他们不是应该申请延长审限吗?因为准备证据这一项并不在中断案件或不计入审限的理由之中吧,这种情况法官应该依法申请延长审限。但法官把延长审限和中断案件这些能拖延判决的方法都用足了,把一个简单的民事案子二审审限弄成7个月。
案件二审判决下来后,我发现不仅我后续补充的证据以及书面质证意见(前面说了,被上诉人每次都搞证据突袭,所以在法庭上我没有准备,对有些它提供的证据提出意见时是仅凭印象说的,事后去查证了,然后针对被上诉人每一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未在判决书中体现。办案人员罔顾国家法律,按单位J的说法(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认定我合同中规定的购房补贴是福利。而合同中以及单位J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表明购房补贴是福利的表述,目前法律中也没有有关”购房补贴“是福利的规定,二审判决根据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法庭上,单位J称有公积金、住房补贴,每个职工有公积金这一项房补,房补是工资。而购房补贴是只有一部分人享受的,是福利,还把单位基于劳动人事关系的”购房补贴“与各个省市为争抢人才同时为托举房价提供的实质是购物折扣性质的”购房补贴“相提并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称每种工资组成必须全员享受。而且,既然单位J称房补是工资,什么是房补?不就是与住房有关的补贴吗?购房补贴当然也是房补!法律规定的工资属性的补贴包括”各种“基于劳动(人事)关系”的“补贴”。
单位J还称合同中规定”购房补贴若不履行合同期限必须需要全额退回“这一条恰能证明它不是工资。但问题是这一条在招聘广告上并没有写,等我们入职小半年后人事处才找我们去签合同(1月入职,5月签订合同,说是过段时间会把其中一份合同发给我们,事实上并没有),签合同时我们才见到这一条霸王条约。现在这一条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约的存在,反而成了他们厚颜推脱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依据,可笑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