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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⑩诉讼和仲裁制度;
⑪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 考试分析内容:
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督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比如说,《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之为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
3. 考试分析以外内容
法律保留更多的是行政领域的法律保留,限制行政机关的乱作为和任意立法。
法律保留的内涵
(1)最早提出该概念的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2)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将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表述为: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之。
(3)应松年教授的表述为:凡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3)马工程教材将其解释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既包括制定一般行为规范的活动,也包括适用抽象规范的具体事实活动,法律保留原则相应地对这二者全部适用。
我国法律保留的范围
(1)绝对保留:指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我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和司法制度等四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2)相对保留:指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法》第8条中除绝对保留的事项外,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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