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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房产交易十二年后,卖家因房价涨后悔,不给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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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7: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来自深圳的谢先生讲述道,他在十二年前购买的一处房产,已按约定支付房款,拿到的绿本却迟迟无法转红本,导致谢先生与卖方钱某和冯某发生分歧纠纷,双方就此事正在交涉中。
谢先生提到,2010年10月12日,他和钱某、冯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钱某和冯某同意将某地产1号楼B704号本套楼房,建筑使用面积81.14平方米的楼房转让给谢先生。双方约定:1、甲、乙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人民币60万元;2、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3、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于签合同前支付甲方房款45万元,于甲方新房装修前支付甲方房款10万元,于甲方交付房产证红本前,支付甲方房款5万元。
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房屋交易后,乙方待甲方搬进新楼房入住为止,甲方即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第三条约定:房产证绿本在房屋交易后,即交给乙方保存,在今后乙方需办理红本和本套房的过户手续时,甲方给予协助,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合同签订后,谢先生陆续向钱某和冯某支付购房款55万元,钱某和冯某向谢先生交付了房产证(绿本),并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至今。2013年3月10日,谢先生和钱某、冯某签订了《补充条款》:一、根据本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第33小项,甲方拿红本乙方再支付甲方5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把余款5万元提前支付,至此60万房价款全部付清。二、该房产转红本后,乙方需办理红本和本套房过户手续时,甲方给予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拖延时间办理,则按每月3000元违约金支付乙方。2013年3月22日,谢先生正式向钱某和冯某支付了剩余尾款5万元。
2016年5月5日,深圳市该房产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该公司的该地产项目1号楼于2009年办理好绿本产权,按照相关规定,现已符合绿本转红本条件。于2014年开始,已着手办理红本产权。于是谢先生不断催促钱某和冯某,办理所购买房产的红本产权和协助过户。但是,钱某和冯某一直拖延办理,并拖延至今,未给谢先生办理红本,也未协助过户。按补充条款约定,钱某和冯某应从2014年起支付给谢先生每月3000元的违约金。
谢先生提出诉求:一、请求确认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和《补充条款》的合法有效;二、请求督促钱某和冯某及时为谢先生办理绿本转红本的手续;三、请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四、钱某和冯某应向谢先生支付7年违约金,总共约213000元。
针对谢先生的诉求,卖方钱某和冯某提出异议,他们辩称,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这是钱某和冯某的一套说辞,因为相比当初谢先生购买房产花的60万元,十二年后,深圳房价已经上涨非常多,整套房价值几百万元,钱某和冯某明显在寻找当初房屋交易的漏洞。目的是想将房据为己有,还是趁转红本的机会,再一次漫天要价,不得而知。
经相关单位审理查明,涉案房产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在钱某和冯某的名下,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载明“非市场商品房,购买日期为2010年1月15日购买。”相关单位继续向住房管理相关部门查询复核,得到的反馈是,钱某和冯某购买的房产属于微利购买政策性住房,该房尚未取得全部产权。
经过调查,相关单位判定钱某和冯某涉嫌违规转卖安居房,房屋转卖不符合市场商品房的条件。相关单位将对钱某和冯某的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并将有可能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相关单位驳回了谢先生提出的起诉。此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将聚焦于钱某和冯某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程度,而谢先生购买的房产是否还能绿本转红本,仍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但是谢先生购买该房产的时间非常早,前后已经过了十二年,而在市场上,乃至谢先生购买房产所在同一楼栋,也发生过类似案例,且最后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绿本转红本的结果。对于谢先生来说,如果不能转为红本,他将面临巨大的损失,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说,这将是无法承担的。
谢先生针对此事,正在积极向上一级相关单位提出上诉。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关注并重视谢先生这件事,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也希望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谢先生,给予他更多支持与帮助。

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252317591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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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7 08: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坐沙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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