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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即日起,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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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09: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私户收付款已经行不通了!
实际上这不是空穴来风,个人收款被查的案例并不鲜见!补税+罚款+滞纳金!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有公转私,灵工结算需求,可私信
工猫主要致力于灵活用工结算SaaS系统研发,是国内介入灵活用工就业生态的项目之一。也是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从15年到今天一直坚持在做灵活用工的企业。
灵活用工结算服务,主要是针对企业给非劳动关系的个人做佣金和服务费的处理,助力企业合规获得进项发票,减少税负成本。
我们可以先看看几个案例!
01
多家公司利用支付宝发工资被查
案例一: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账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案例二: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案例三:南京某物业公司,通过私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支公司经营款项,使企业收入进入私人账户。好在公司通过自查以及立案期间自行申报进行了补税,才减少了风险和损失。
以前的隐匿收入案件,多数都是通过现金收款不入账的方式;现在的隐匿收入税案,会利用个人的支付宝、微信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其实采用这种方式的隐匿收入,是一种掩耳盗铃,因为每一笔收入,都会被记录得一清二楚,无法掩饰,无法隐瞒。
02
支付宝收款不纳税
财务负责人被判逃税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曾通报过一则案例:
1、涉事主体及关系图
2、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后,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3)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3、最终结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2)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曾某伶(财务负责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注意了!微信、支付宝收付款
九大风险点,务必警惕!
现在很多单位都使用微信、支付宝来收付款,确实很便捷,但同时千万不要忽视其中的风险!
1、涉嫌虚开发票
通过私人账户、个人支付宝、微信收付款,就会造成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2、增值税无法抵扣
3、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发工资或付款,可能无法取得支付凭证或合规合法的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4、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
(1)增值税方面:
①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
②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方面:
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存在漏记少记收入的风险。
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工资、发红包,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
注意,微信、支付宝发红包有时也要缴纳个税,具体如下:
5、可能被税局核定,缴纳20%的个税
如果公司用公户直接转给股东私户,又长期不还的,税务局可视为分红,需缴纳20%的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公司管理混乱,不利于长久发展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容易导致公司资金混乱,给客户、供应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规的印象等。
7、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8、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个人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交易,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9、可能被列为银行重点监管对象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注意了,以下9类交易将重点监控:
04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如何规避风险?
送你5锦囊!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05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看了这么多案例和分析,相信大家也已经明白,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款的风险了。咱们作为财务,务必要提醒企业老板老老实实交税;而企业老板们,更要自觉守法经营,按时交税,企业方能走得长久!

来源: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pNvT2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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