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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假装电工入室,盗走204张门票,4人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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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1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新闻事件

2023年6月,浙江衢州,“黄牛”假冒电力工人,入室偷走201张音乐节门票,办公室众人正常办公,均未察觉出异常。接警后,民警仅用7小时就将4人抓获。嫌疑人交代,该音乐节有朴树、李宇春等艺人,他们想通过收购门票倒卖赚钱,但一直没能收到,于是乔装混进衢州体育中心办公室盗窃。据悉,被盗门票系非卖品,作为礼物送给了高考毕业生。
二、法律问题

(一)案件焦点
1、音乐节门票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财产性犯罪对象?
2、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
(二)法律分析
1.音乐节门票属于刑法规制的财产性犯罪对象。音乐节门票、演唱会门票是主办方开办的商业演唱会的通行凭证,是有精神享受功能的消费凭证,具有交换价值的凭证,属于无记名、不挂失的流通凭证,属于刑法意义上有价值的财物,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财产性犯罪对象。
2.音乐节门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票证,应当按照票面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能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三、法律延伸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构成盗窃罪的规定。入户盗窃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户”需要具备两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包括家庭生活性、久居性和封闭性与排他性。一般情况,集体宿舍、临时工棚、旅店宾馆等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 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
1.集商业经营与生活起居功能于一体的场所能否认定为“户”?
商用房屋由于不具有封闭性和生活性等特征,其往往是针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公众性场所,因此其不具有“户”的属性,不能认定为“户”。对于商住两用的房屋因为其具有双重属性、双重功能,应当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在具体区分时,应根据时间和空间两种依据进行划分,在空间上,在商住两用的房屋内,应当以是否明确的以物理性的物品如墙体等对商用和生活用空间做了明确划分,而且在视觉等认识因素上能否被他人所明显区分对待来加以区别认定。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在商用空间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户”,但在明确区分的生活空间里,且该生活空间满足一般意义上“户”的属性,即其具有独立性,封闭性,生活性,私密性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侵入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商住两用房屋内并不能明确区分商用部分和生活部分的情况下,应当参考时间因素予以认定,即在商用时间内发生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反之,在结束了商业行为后,该空间已具有封闭性,不对外开放,房屋主人进行生活性活动的情况下,发生在该空间内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职工的宿舍能否认定为“户”?
判断此类场所的属性,应根据房屋坐落的区域、内部格局、居住者人员关系等多项因素方加以具体分析;单位在小区住宅内为员工生活起居而租用的房屋应认定“户”。从布局来看,社会观念中的“户”通常指民用住宅(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主要功能是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单位在小区住宅内租用的员工宿舍,其外观特征及内部结构与普通民宅毫无区别。从功能来看,员工下班后的日常起居均友生仕该房屋因加之居住者成员彼此认识,相互之间能够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生活联系,在此情况下,员工宿舍具备了“户”应有的“日常生活性”。因此,基于坐落于小区住宅内的员工宿舍具备了日常生活功能以及必要的私密性和排他性,应认定为“户”。
3.合租房能否认定为“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户”可以包括他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其并没有限定租用者之间必具备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也未要求居住者必须为两人或以上。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人口迁徙频繁,在外务工人员,蜗居一族同租一房,这种情况实属普遍。他们居住的房屋因没有血缘或婚姻纽带连接、没有较多的固定成员,但他们的隐私权、财产权同样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合租房其本身从功能特征、场所特征以及居住者的使用目的来看,均与“户”基本一致、首先,合租房坐落于民用小区内,配备了完备的生活起居设施,只要居住者愿意,其完全可以实现居家生活的需要;其次,大部分选择合租的人群是相互认识甚至是关系较好的,合租者以家庭生活的意思居住其间,成员相对固定,关系相对紧密,对房屋的控制、支配及排他力均较强。这种情况下,合租房显然已具备了生活起居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功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户”。

来源: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pCDf4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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