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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搭 设
1、底座与垫板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1.2垫板可采用木板、钢板或型钢等。
2、纵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6.2.2条的构造规定。
3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梁下支架立杆间距的偏差不宜大于50 mm,板下支架立杆间
距的偏差不宜大于100 mm,水平杆间距的偏差不宜大于50 mm,立杆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200;
3.2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设在同一水平内,错开距离应符合6.2.10条的规定。
4、剪刀撑搭设应符合6.4节的构造规定。剪刀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节点构造搭设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当节点构造搭设不能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时,应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匹配;
6.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6.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6.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6.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不符合要求
7、当高大模板支架紧邻非高大模板支架时,高大模板支架宜与非高大模板支架同步搭设并有效连接。
8 、后浇带部位的模板支架应独立搭设并与相邻模板支架有效连接。
二、 检查与验收
1、新钢管的进场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1.2应进行抽样检测。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8 的有关规定, 其质量应符合本规定第 3.1.1 条的规定;
1.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1.4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2 、旧钢管的进场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进行抽样检测;
2.2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3、扣件的进场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3.2应进行抽样检测;
3.3应逐个检查,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3.4新、旧扣件均应防锈处理。
4、可调托撑的进场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
4.3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mm,变形不应大于1mm;
4.4应逐个检查,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5、构配件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
6、模板支架地基基础及架体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6.1基础完工后及模板支架搭设前;
6.2达到设计高度后;
6.3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后;
7、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模板支架检查和验收:
7.1国家现行标准及本规程;
7.2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文件;
7.3构配件质量检查表。
8、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9、模板支架现场检查应包括地基与基础、搭设参数、构造措施及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等。
10、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
10.1抽样检查数量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表7.4. 10确定;
10.2拧紧扭力矩未达到要求的扣件必须重新拧紧,直至满足要求。
11 、对高大模板支架,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应全数检查。
12、对下层楼板或地下室顶板采取加固措施的模板支架,应检查加固措施与方案的符合性及加固的可靠性。
13、模板支架验收后应形成记录。
来源: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qXdqn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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