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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审议的增资股权难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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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5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摘要
陈大龙是三龙公司的股东,三龙公司用实物出资成立五星公司,五星公司工商登记上是两个股东,之后陈大龙个人与五星公司的大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将陈大龙列为五星公司的股东,可五星公司的另外一个小股东没有签字。这种情况下,陈大龙想将自己确认为五星公司的股东能否得到支持?
股权故事(真实案例改编)
陈大龙、陈二龙、陈小龙三兄弟是杨花培的亲生儿子,陈小龙是小儿子。1999年6月,杨花培和小儿子陈小龙共同申请设立五星公司。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股东会决议、任职决定等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五星公司收到股东投入资本金600500元:其中陈小龙出资320500元,占注册资本的53.33%;杨花培出资28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46.67%。
五星公司章程记载:1、股东为陈小龙和杨花培,参股比例分别为53%和47%。2、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三)…;(四)…;(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八)…。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4、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实行多数决,但对下列事项形成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3)修改公司章程……。
1999年兄弟三人签订协议,协议载明三龙公司由陈大龙、陈二龙、陈小龙三人投资组成。
2000年9月,兄弟三人签订五星公司组建协议。2001年12月,兄弟三人又通过组建公司协议对上述协议的内容进一步确认,并且约定五星公司和三龙公司以及今后组建的其他公司,兄弟三人均应按照33%、33%和34%的持股比例承担盈亏责任。
2009年9月18日,陈大龙和陈小龙约定,将五星公司章程内容在2009年验资时改变成符合兄弟三人之前协议约定的内容,但是他们的母亲杨花培不同意。陈大龙找杨花培商量了多次也无济于事。因为杨花培一直偏爱小儿子陈小龙,而且自己一直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另外,杨花培觉得大儿子陈大龙和大儿媳都很能干,赚了不少钱,但是很少抽时间来看望自己,平常一个月都不来一次电话。
可一到想要分公司股权时就热情了,三天两头地找她谈,杨花培心理就更来气了。她表示绝对不让大儿子得逞。大儿子也毫不示弱,就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让法院来评个理。
陈大龙想依据他们兄弟三人的协议主张他在五星公司拥有股东资格并且要求确认股权比例,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判决:驳回陈大龙的诉讼请求。
陈大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五星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出资情况不实,陈大龙对三龙公司享有33%的股权,而五星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资产来源于三龙公司;2、陈大龙、陈二龙、陈小龙三人多次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确认了兄弟三人是五星公司的真正股东,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五星公司在法庭称:陈大龙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向五星公司进行了出资,而认为其出资是通过三龙公司以实物形式注入五星公司的,即使该观点能够成立,也无法证明陈大龙本人是五星公司股东。陈小龙与杨花培也表示同意五星公司的意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大龙还提供了两份新的证据:
证据一、《现金记录账及记账凭证》,证明五星公司自2001年至2007年股东连续分红七次,且分红比例与兄弟三人约定的持股比例一致。
证据二、《陈大龙与杨花培谈话录音》,证明杨花培从未否定过陈大龙股东身份的事实。
五星公司认为,从《陈大龙与杨花培谈话录音》内容来看,陈大龙谈话过程中一直试图诱导杨花培,即便如此,杨花培也没有确认陈大龙在五星公司的股东身份。
杨花培认为,在陈大龙与杨花培的谈话录音中,杨花培最后举例说明的内容否定了陈大龙的股东身份,也说明陈大龙并没有实际进行出资。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陈大龙主张其在五星公司拥有股东资格并且要求确认股权比例的请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身份的取得实际需要具备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要素依托于投资人的投资法律行为。第二个要素是其他股东的合意,该要素则依托于公司的团体特性。本案应从这两个要素出发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投资人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即陈大龙是否有真实的出资行为。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签署公司章程、以参加股东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均可推定投资人存在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案中,陈小龙、杨花培向五星公司以货币、实物形式分别出资,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参加股东会形成决议,持有出资证明书,登记于股东名册,并且被工商登记文件登记为股东,无论是从源泉证据、效力证据还是对抗证据来看,陈小龙和杨花培均应认定为五星公司的股东。陈大龙对股权归属存在争议,应当首先证明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陈大龙在本案中主张自己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在于投资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为陈大龙、陈二龙、陈小龙2000年至2009年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但是上述协议仅仅系五星公司股东之一的陈小龙、陈大龙、案外人陈二龙三方通过约定将五星公司的资产以股份的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在三人间进行分配,陈大龙并未提交投资款汇入公司账户或者公司财务资料、记账凭证关于投资款等内容的记载,单从协议本身来看,并不能证明陈大龙对五星公司有出资或者增资行为。
第二、其他股东的合意。即陈大龙取得股东资格是否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
退一步来讲,即使能确认陈大龙对公司投资个人行为的真实存在,但是五星公司系杨花培和陈小龙两个股东共同组建,具有团体性。五星公司的章程作为陈小龙、杨花培两个股东的合意,明确规定通过增资方式或者转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陈小龙持有53%的股权,杨花培持有47%的股权,陈小龙持有的表决权并未超过三分之二,即陈小龙是不具备公开筹资或者转让股权的资格和能力的。因此,陈大龙能否成为五星公司股东需要视另一股东杨花培的意思而定,现协议仅有陈小龙的签字,杨花培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因此陈大龙也不能取得五星公司的股东资格。
另外,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陈大龙认为其股东资格系原始取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直接向五星公司进行出资,而是认为其在三龙公司有股份,五星公司设立时资产来源于三龙公司,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投资行为。然而三龙公司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便陈大龙的上述主张均能成立,也只能认为三龙公司是五星公司的股东而非陈大龙个人。
律师锦囊
一、直接出资与间接出资的股东权利有什么差距
如本案中的陈大龙,他以个人的名义和陈二龙、陈小龙共同投资三龙公司,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上都明确记载陈大龙为三龙公司股东,即自然人股东。这种情况下,陈大龙就属于直接出资。而如果假设三龙公司用公司的现金或者其他资产再出资设立WX公司,那么,三龙公司就是WX公司的直接出资人,WX公司的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应当将三龙公司记载为股东,即法人股东。而此时,尽管陈大龙是法人三龙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陈大龙只是WX公司的间接出资人,根据公司法规定,他不是WX公司的股东,当然也没有股东应有的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和股权利益分配权。如果WX公司产生了利润,就直接向其股东三龙公司按比例分配。接着,三龙公司再向其股东陈大龙按比例分配。
三龙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通知陈大龙,陈大龙依法有投票表决权。WX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通知三龙公司,三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可以参加股东会并有权代表三龙公司投票表决。
二、股权转让(买卖)光有买卖双方的协议是不够的,还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但股权转让不光是买卖双方的事,还会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股东人数相对较少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为了保障股东能转让股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见。关于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是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
三、股权转让要走哪些基本流程
实践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一般需要经过如下几个基本流程,才能保障股东转让合法有效: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可以不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当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
3、股权出让方(卖方)与受让方(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进行资产评估。
5、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的,应当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根据股权转让后形成的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并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信息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本文选自作者胡礼新出版的专著《股权冲突预防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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